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7-10    浏览次数:

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预算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根据需求层次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校财务收支预算两种文本。部门预算是学校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格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文本;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则是根据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可执行的预算文本。部门预算和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是部门预算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第四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预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工作及存在的问题,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研究拟定学校年度部门预算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三)研究拟定学校财务收支预算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研究拟定大额资金预算调整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事务。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校预算管理规章制度;

(二)具体编制部门预算“二上”“二下”方案;

(三)具体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草案;

(四)具体负责预算的下达并组织预算的执行;

(五)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将经学校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培养费、教学服务收入和科技服务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专项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非本级财政拨款、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报废资产取得的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包括:

(一)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支出,具体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主要是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助学金、奖励金和其他补助。

2.公用经费:主要是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一般设备购置费。

1)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因公出国(境)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税金等。

2)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含办公家具)、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软件、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是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为完成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省高等教育教学发展专项等项目支出。

第十条  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分别编制学校统管经费、部门切块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学校统管经费指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支付的人员经费和部分公用经费;部门切块经费指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管理的业务经费;项目经费指为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原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政策、支出标准和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在收入落实、支出打足的前提下编制年度预算。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坚持全面真实、积极稳妥原则。收入预算应当根据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编制,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各项预算收入应当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支出预算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支出,非急需项目能缓则缓,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在财力可能的范围内,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着重加大教学、科研等方面投入力度。为防止赤字,对于暂不能列入正式预算的项目可根据轻重缓急依次排序,列入递补预算,下半年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滚动安排。

第十四条  学校要准确、及时编制全面收支预算,实事求是反映学校各类资源的基本信息,尽量细化收支项目。学校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建立完善能增能减、有保有压的预算安排机制,预算编制方法要妥当完善,各项测算要有理有据。

第五章  预算编制时间及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要求,计划财务处于每年7月初下发编制下一年度预算通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合理编制预算,于7月中旬报计划财务处。

申报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省高等教育教学发展专项时,要按照《吉林省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省级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科研、人才培养以及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内涵式发展需求,进行充分评审论证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项目申报文本,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于每年8月-11月对各部门、各单位编报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学校重点工作统筹调控预算安排,编制部门预算草案和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经充分沟通并征求多方意见后,报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并于次年初下达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指标。学校部门预算草案,计划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三重一大”程序,如期上报学校部门预算方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批准下达之前,计划财务处预拨一定经费,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剩余经费待预算批准后拨付。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学校财务收支预算,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组织预算收入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严禁私设“小金库”。预算支出要严格执行“一支笔”和“会签”审批制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预算经费支付,应当符合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支付,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如下:

(一)强化项目支出前期准备。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一经批复或下达,资金就能实际使用。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按照年度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启动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

(三)计划财务处要及时做好资金支付工作。

(四)加强预算执行分析。逐月梳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执行率偏低的项目支出,要及时与实施部门沟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追加或调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追加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二十四条  预算调整程序:各部门、各单位提出预算申请报给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形成预算调整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预算调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校长审定;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拟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计划财务处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八章  预算监督及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对学校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各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预算实施民主监督。计划财务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当年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预算信息要在省教育厅批复部门预算后的20日内,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九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绩效目标是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评价的基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申报项目时要设定绩效目标,并将其细化为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预算年度终了,要及时对所有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对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中设置的绩效指标和指标值,如实填写每个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计划财务处承担。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长春工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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