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30    浏览次数:

按照吉林省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本着方便职工办理原则,现将我校个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公布如下:

一、 公积金查询

网上查询:http://www.jlsgjj.cn/framework/housingfund/index.htm

进入个人公积金查询

输入18位身份证号或者原15位身份证号,自行修改初始密码,并牢记

如果身份证号码不能登陆,请咨询计财处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请准备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教职工本人到计划财务处计划管理科领取“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支取审批表”,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吉林省政务大厅(人民大街,雕塑公园对面)办理。

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一)商品房一次性付款(住宅)

1、无产权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合同,其他购房协议等无效)、《购房发票》或《房款收据》,《身份证》,如果支取人不是房主,需要和房主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支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日期距提取日不能超过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看2

2、有产权证

《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如果支取人不是房主,需要和房主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支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日期距提取日不能超过一年,否则不能支取

(二)二手房一次性付款(住宅)

《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身份证》,如果支取人不是房主,需要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支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

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日期距提取日不能超过一年,否则不能支取

(三)贷款购房(住宅)

1、贷款还款期限内

《借款合同》(公证书),《身份证》,请到贷款管理单位打印当年还款计划,如无法提供还款计划,请到银行打印当年还款明细,如果支取人不是房主,需要和房主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支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额”

注:还贷款期间每年支取一次,第一次支取时间为第一次还款三个月后。

2、贷款部分提前偿还(住宅)

《借款合同》,《提前还款还款凭证》,《身份证》,请到贷款管理单位打印当年还款计划,如无法提供还款计划,请到银行打印当年还款明细,如果支取人不是房主,需要和房主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本年支取总金额不超过“部分提前还款金额”

3、贷款提前结清(住宅)

《借款合同》,《结清证明》,《还款凭证》,请到贷款管理单位打印当年还款计划,如无法提供还款计划,请到银行打印当年还款明细,《身份证》,如果支取人不是房主,需要和房主同一户口的《户口本》或者《结婚证》,支取总金额不超过“结清所用金额”

(四)离退休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身份证》

(五)死亡

《死亡证明》,《领取人》和《死者》同一户口的《户口本》,领取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单位开《证明》

(六)终止就业关系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年龄超过50周岁,超过两年未再就业的,可以申请支取。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必须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否则不予办理

注:如果曾经其他住房支取过公积金,必须提供以前支取所用手续,如果房屋已经出卖,必须携带出售房屋的《房屋交易审批表》,如果不能提供不能办理支取。

四、省外调转转出

《调转文件》或《辞职文件》,《身份证》,本人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相关信息,需提供新入职单位名称,公积金中心名称,公积金开户银行,帐号,及新入职单位公积金帐号及个人帐号。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82752956

长春工业大学计划财务处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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