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长春工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2015年5月9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工业大学 2016年5月19日 长春工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财经法规精神和各级分管部门关于高校财务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工业大学所有财务报销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单位财务审批负责人指各职能部门或学院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指横向或纵向科研项目组长及其他专项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指对应的业务分管校领导。 第二章 审批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财务审批实行权责对应原则和“谁分管、谁审批、谁负责”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相关财务事项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级财务审批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财务收支事项。 第五条 财务审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预算。对预算的执行进行控制,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审批资金支出,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直接使用人、审批人履行监管责任。 第六条 学校财务审批负责人的预留签名字样要到计财处备案。各单位、各专项财务审批负责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 (一)因人事变动或岗位调整变更审批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审批人。 (二)审批人如因长时间(1个月以上)外出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管本单位财务工作,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事先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将受托人姓名、审批范围及授权期限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三)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审批人的,变更前需将变更理由、变更后审批人的姓名、职务、审批范围以及预留签字等内容书面报财务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准(必要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方可变更审批人。 第七条 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及直系亲属经办的财务开支业务。如遇以上情况,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职能部门或各学院财务审批人经办的开支业务,由分管业务的校领导审批。 (二) 学校领导(不含分管财务校领导)经办的开支业务,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三)分管财务校领导经办的开支业务,由校长审批。 (四)审批人本人及配偶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财务开支业务,由上一级审批人负责审批。 (五)其他专项(除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经办的开支业务,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各级财务审批人员应了解学校相关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财务收支事项。会计审核报销人员在审核已审批的财务收支事项时,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制度规定的,应要求纠正。
第三章 审批的内容及权限 |
资金类型 |
项目类型 |
单项业务支出金额 |
预算资金管理与审批权限 |
(一)教育、教学经费 |
1、各院系教学经费 |
1万以内 |
学院院长审批 |
1万(含)~5万 |
学院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学院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学院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2、教育、教学专项经费支出 包括:教学研究与改革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学团队建设、实践教学经费、创新创业训练经费等 |
1万以内 |
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
1万(含)~5万 |
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项目负责人审批、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3、职能部门经费 |
1万以内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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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含)以上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4、行政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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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5、公务招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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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6、 公务出国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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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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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部门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8、人员经费(工资、公积金、专项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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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指标及国家、省及校内相关文件执行 |
9、学生奖、贷、助学金发放 |
1万以内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10、日常运行维护经费支出 包括:水、电、暖及后勤保障、维修等经费 |
1万以内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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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含)以上 |
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11、校内教研、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校内科研扶持经费、自然(社会)科学 基金配套资金、高 教研究经费、科研 启动资金 |
1万以内 |
项目组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项目组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项目组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项目组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二)科研经费 |
纵向、横向科研经费 |
参照《长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三)创收经费 |
创收经费 |
1万以内 |
部门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各职能部门的创收经费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各学院的创收经费由联系学院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各职能部门的创收经费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各学院的创收经费由联系学院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各职能部门的创收经费由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各学院的创收经费报联系学院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四)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 |
1、年初预算内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 (使用创收经费的除外) |
5万以内 |
资产处负责人审批 |
5万(含)~20万 |
资产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资产的校级领导审批 |
20万(含)~50万 |
资产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资产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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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含)以上 |
资产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资产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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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调整的教学设备购置与维修 (使用创收经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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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资产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五)职工福利基金 |
年终结余按比例分配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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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财务的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
(六)基本建设经费 |
基本建设相关经费 |
参照《长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七) 校 医 院 |
医疗支出 |
1万以内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医院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医院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结余支出 |
1万以内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
1万(含)~5万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医院的校级领导审批 |
5万(含)~50万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分管校医院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 |
50万(含)以上 |
校医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分管校医院的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八) 学 校 机 动 费 |
突发事件或年初无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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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级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级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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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销票据要求 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按要求填制完整、有效的报销单据,办理经费支出。 第十条 报销原始票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内容记载有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记载错误的必须重开,不得在原发票更改。 第十一条 对于批量购买的材料、办公用品等,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票据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报销时必须附通知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种原始票据不慎丢失,必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票据存根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财务审批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作为报销票据。遗失飞机票、车船票及其保险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所有报销票据需用财务处领取的粘贴单整理、分类粘贴,注明票据张数、金额、日期、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经费来源等内容。经审批后的票据张数、金额不得涂改,对不按规定分类粘贴或粘贴不整齐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计财处负责原始单据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不予办理;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当年取得的报销票据(以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在当年报销,非当年的票据,期限在一年之内,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期限在一年之上的不予报销。票据单位名称必须是“长春工业大学”全称。 第十七条 报销的外来票据必须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根据发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如为汇款,以银行或邮局汇款凭证金额为准) 第十九条 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劳务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等)必须使用计财处统一印制或由报销人从财务网站下载自行打印的规定样式。 第五章 报销手续规定 第二十条 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笔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可以由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结算,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需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身份证号、划卡当日小票(网上支付需提供银行流水账单),如果为多笔划卡记录,必须清晰注明此次所需还款金额,如若金额不符,财务不予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经费报销业务应为我校在职职工及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员。研究生只能办理本人培养费零星支出。临时聘用人员、在校本专科学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不能办理事业经费报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不得以补助形式发放,应根据具体发生的费用,取得合法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所有对个人发放的业务(如劳务费、补助费、课时酬金、学生奖助学金等)均需领款人本人签字并提供领款人银行卡号,直接将款项转入银行卡。如为财政授权支付系统的项目(零余额)必须提供建行卡号,否则无法办理支付业务。财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外地出差前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差旅费审批表》,发生招待费用事前需填写《长春工业大学招待费审批表》,设备仪器采购需先填写《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以上各表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费用报销时与发票一并交与财务,作为附件。 第二十六条 各类报销签字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签字,且字迹清晰,财务审批负责人的签字应与财务预留的签字相符,不得随意变换。 第二十七条 同一笔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 第二十八条 物品购置的财务报销手续 (一)一般材料物品的报销,应取得购物票据,经使用单位验收或入库,并按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后方可报销。 (二)达到低值耐用品标准的物品或仪器设备,须持资产处开具的低值耐用品验收单和经过审批的票据一并作为报销凭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需提供《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和经过审批的采购票据方可报销。 (三)购入图书资料按规定需办理入藏手续的(指各院系(部门)资料室、图书馆),应凭文献资料入藏手续单、购物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一次性购买物品或发生其他一次性经济业务,支出金额1万元以上(含),报销时需附与对方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另有规定) 凡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擅自采购,财务处不予报销。 校内所有的仪器设备采购,需年初报资产处,由资产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采购,使用创收经费采购的需在采购前填制《长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经资产处同意后,按资产处提出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外协、加工费用的报销须凭合同、加工明细清单(注明材料费、人工费等)、经过审批的票据方可办理。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需提供资产处开具的验收单据。 第三十条 发表论文、出版教材、专著须凭出版社正式发票及录用证明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