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05    浏览次数:

根据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加强“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的范围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且依法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5%营业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2、发票开具及申报时间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内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付款方式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于付款当月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逾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依据项目进度约定付款的,需在合同有效期内付款,并于付款当月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逾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

需要先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后付款的,需要提供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及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证明,并按照合同总额的10%预留税款,并于发票开具的下个月5号之前支付项目款项,支付金额不得小于发票金额。按期付款将预留税款退回,逾期支付或者出现坏账,预留税款不退,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甚至罚款。

3、相关手续

申请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需提供(1)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税务局规定贴好印花税票)复印件一份(复印件要甲乙方公章清晰可见),(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需要预留税款的项目,从其他科研项目暂借税款,按照长春工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填写借款单,并且履行签字手续。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合同项目,计财处有权拒绝开具无形资产转让发票。

其他不属于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范围的合同项目,需到科研处登记,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到朝阳区地税局代开发票。

长春工业大学计财处



上一条: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款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