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款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8-02-13    浏览次数:

为规范学校的经济合同款项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长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合同的适用范围

1、凡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2、学校各单位及直属部门发生投资和借款等经济活动的,应签订经济合同。

二、经济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1、学校各部门在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等方面与施工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学校各部门在仪器设备、家具、办公用品、材料物资采购等方面与供货方所签订的合同;

3、各类办班、联合办学签署的经济合同;

4、由政府采购办理的各项经济合同;

5、不包括以上各项的其它经济合同。

三、经济合同管理及审批程序

(一)各类经济合同由校长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负责签订、审核、履行等手续。

1、教务处负责学校大型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管理;

2、基本建设部门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管理;

3、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家具合同管理;

4、各类办班、联合办学经济合同由各经办单位管理;

5、财务处负责投资、借款合同管理;

6、不包括以上各项的各种经济合同由各经济事项发生部门负责管理。

(二)各部门签署的合同文本须经审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公章及审计负责人签章;

(三)财务处参与学校签订经济合同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财务处对经济合同款项进行财务审核并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

(五)支付合同款项要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学校该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结账清单,办理结账手续。

四、财务管理及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各项基本建设(修缮)支出、设备支出、材料用品支出等是否签订合同书,建设工程除合同外是否有工程预算书。

(二)合同书中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或内容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条款。

(三)合同是否按照约定的条款执行。包括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

(四)在支付合同款项时,收款单位与合同书中的签订单位是否一致;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付款凭证的原始资料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六)合同款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到位。

(七)对已完成的合同项目,其合同文本要作为财务原始资料存档管理。

五、财务管理及监督:

(一)财务处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类合同款项的核算与监督,保证工作质量。

(二)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合同款项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向财务处提供虚假核算合同资料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或单位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处有权不予支付合同款项及其它应付款项: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的;

2、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3、结算时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4、向财务处提供的合同资料不完整以及提供虚假合同资料的;

5、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费用;

6、其它不合理的费用和支出;

六、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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