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报酬增值税缴纳及开具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0-28    浏览次数: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文件《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劳务报酬(含学生科研补助)需依法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税办法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含)。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202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税率由3%减按1%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正常征收,合计总税率约1.11%,具体税额由电子税务局系统按日发生额计算。

二、发票开具要求

所有取得劳务报酬的校外人员均需本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不论金额大小),发票开具金额为劳务报酬应发金额。

三、报销相关要求

1、劳务发放部门、单位需在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劳务发放人员的增值税发票作为附件,并打印纸质版一并投递,否则不予报销。

2、劳务报酬一律按照税前金额发放,不再计算税后金额发放。

3、校内在职人员酬金及补助不涉及缴纳增值税,人事代理人员酬金及补助发放不再使用个人收入网上申报系统,由劳务发放部门、单位每月10日前经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报账系统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月随工资统一发放。

四、操作说明

增值税电子发票详细开具流程详见附件,请各位老师认真查阅,并及时通知相关劳务领取人员遵照执行。

请全体老师严格落实税务新规,规范报销材料投递,确保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合规有序。

业务咨询电话:85716287

特此通知。


附件:自然人使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指南


                                                                  计划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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