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明确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责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资金安全管理,是当前加强财务管理的迫切需要,是严肃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财产损失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保证。
第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一)校长是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全面掌握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监督、检查、纠正和防范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资金安全。
(三)各学院、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所有资金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四)学校各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安全管理状况,确保本部门资金安全。
第四条 学校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应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财务处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调拨业务。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对学校分配预算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要求,根据业务性质、金额大小的不同,建立权责明确、操作性强的常规性资金支付程序,明确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非常规性资金支出,应建立单位组织的专家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第六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七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严禁用公款为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保险不包括公务施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
第八条 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项目核算,其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项目或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各单位的各项财务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二级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切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学院、各单位要及时清理、检查核实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做到账证、账实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资金安全的内部审计工作,把资金安全管理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不仅在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予以反映,而且要在日常财务收支审计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时作为重要的审计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工程项目审计、经济合同审核、质量管理等环节的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保证学校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特别是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稽核,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人员,应追究相关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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