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12-27    浏览次数:

为加强经费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保障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严格规范暂付款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明晰各方责任,特修订暂付款管理办法。

一、借款原则

1、我们本着“前借不清,再借不办”的原则,对已借款未报账又无特殊理由者,不予办理下次借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假借款名义,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如有借款不能如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签单位领导及借款人共同承担责任。

3、借款应在三个月内归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归还,应及时与财务处取得联系,说明理由,提出延期申请,重新确立还款日期;如无正当理由,将扣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工资,直至还清为止。

二、借款人对象

1、借款人必须是在长春工业大学领取工资的在编人员,对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及校外人员不予办理借款业务。

2、主管经费领导,应认真审核暂付款凭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借款人为本院、单位的在编教职工。如出现问题,主管领导将承担连代还款责任。

3、主管经费负责人本人借款时,需由本院、单位的领导审批,即批准人、借款人不能同为一人。

三、借款手续

1、借款人应填写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三联“借款单”凭证,经主管经费领导签字并加盖所属学院、单位公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2、学生代办借款,除遵守借款对象的要求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经费指标本办理。

3、借款人应据实准确填列借款日期、用途、金额(大小写);转账或外地汇款应列明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4、借款人必须在财务处规定的期限内,填列还款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教职工出差借款,限出差人在返校后2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事宜。

(2)学生去外地实习,限带队教师在返校后3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事宜。

(3)购置材料、物品或资料借款以购货发票签发日算起,限20日内办理验收、报账手续。

(4)购置设备借款,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限在30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报账手续。

(5)承办会议或外事招待及宴请等活动借款,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20日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6)专项修缮工程借款,在工程结束并验收使用后,30日内凭工程决算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7)各项费用借款(课时、补助、劳务等),限一个月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8)与基建有关系的借款,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

四、其他规定

1、教职工调离本单位或出国,必须将其经手的借款清理完毕,否则不予办理财务手续。

2、购买专控商品的借款,应出据专控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借款。

3、工程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借款,先进行合同登记。

4、借款人已经在财务部门办理了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进行使用的,应及时将借款退回,使用时再借。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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