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维修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2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校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完善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维修资金的来源

维修资金来源有二方面渠道,一是国家专项财政拨款,二是按财务制度在每年的事业结余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学校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支出。

房屋修缮主要指连续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房屋,或者按着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属于危险性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主要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及消防系统和道路维修改造;仪器设备维修主要指为教学、实验服务的仪器设备和图书等购置。

二、维修资金的管理

维修资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在每年的财务计划和预算安排中列支,十万元以上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招投标法,并对项目实施和执行进度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资金,项目决算严格执行校内及校外审计审定。确保各项目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一)维修资金项目开支范围

1、维修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当年未完成项目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2、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各年度申报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设备维修及房屋修缮费以及实验室改造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3、维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申报文本以外的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4、维修资金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长春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长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修缮工程支出。

(二)资金项目核算

1、学校财务处根据会计制度在支出类科目下设教育支出——项目支出维修资金。

2、为保证项目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经审定支出预算列支,以便学校对修购资金项目评估验收。

三、维修资金管理与监督

1、学校财务处对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学校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2、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1万元以上的必须逐级上报上一级单位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据国家法律和财经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3、各项目单位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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