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办学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3-12-2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成人教育学费收取工作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1、 成人教育学院在新生录取结束后,将新生录取名单(电子文档)、收费标准分专业、(分函授、夜大)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

2、 计划财务处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根据成人教育学院提供的新生名单按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录入微机管理系统。

3、 新生入学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费,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和成人教育学院签发的注册单到规定地点交费,计划财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费工作。

4、 新生凭交款收据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老生未交费按本科生规定不得参加考试。

5、 对外联合办学,在新生入学前将双方签订生效的办学协议书正本一份交计划财务处存档。

6、 联合办学收费由成人教育学院代理。按协议签订的分成比例足额上缴学校,并开具等额收据。若遇其他情况,由成人教育学院与计划财务处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

7、 收费结束后二周内,计划财务处将交费学生名单反馈给成人教育学院,并把收费情况向主管校长汇报。

8、 本校在职职工可享受学费减免50%,职工家属享受学费减免30%的待遇。

9、 每学期开学前成人教育学院将减、缓交学费学生名单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执行。

10、 联合办学对方分成部分,不记入成人教育学院学费收入总额。

11、 颁发学生毕业证书时,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名单,交计划财务处核对交费情况,报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毕业证书发放手续。

12、 对符合毕业条件,但未交齐学费的学生,成人教育学院可先办理毕业证书,留学校保存,待交齐学费后再按第11条规定领取毕业证书。

13、 成人教育学院按规定比例每年应提取的办学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14、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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