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个人所得税缴纳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5-06-2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及主管税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范围

1.我校个人应缴所得税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两部分,校内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所得(稿酬除外)均属工资薪金所得;校外人员、学生、长期临时工各项所得均属劳务所得。

2.校内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财务处通过工资管理系统统一计算税款。其中其他所得包括各种临时发放的劳务费、补助费、奖金(国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外)等,由各学院、各单位通过财务处《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办法

1.各学院、各单位从各项经费发放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科研经费支付的助研补助费等),需按人员类型通过财务处《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申报。

2.校内在职人员其他所得和离退休人员返聘所得通过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工薪税项目”进行申报,计入工资合并计税。

3.校外人员、学生、长期临时工其他所得和稿酬所得通过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劳务税项目”申报,在财务处报账时计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要求。

1.通过“劳务税项目”申报的,必须选择人员类别(长期临时工、校外临时人员、外籍专家、学生、稿酬)。

2.校外人员、学生、长期临时工和发放稿酬人员必须填写准确的身份证号。

3.长期临时工所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长期临时工劳动合同必须报送人事处、财务处备案,否则,不能按长期临时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4.发放稿酬时校内人员和校外人员都要通过“劳务税项目录入(多人)”进行申报。

四、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报账程序。

1.通过财务处《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2.申报后用A4纸打印,经项目负责人、填表人、领款人签字,单位盖章,在《网上个人收入申报系统》通过审核,并填写《---明细报销表》,本月发工资后申报的,经审批后下一个月申报日到财务处报账。

3.网上申报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报账,报账单据打印一式两份。

4.每月必须距申报日提前一周在网上申报。

五、各单位、各学院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需由专人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漏报、瞒报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关于校园建设财务工作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