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06-27    浏览次数: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吉林省财政厅吉财建[2002]18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一)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核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二)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职责。

1、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2、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3、财务部门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及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控制工程成本造价。

4、基建部门根据年度基建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每月25日前向财务部门提出下个月用款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基建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及实际需要,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基建用款。

5、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选择正确会计核算方法。

6、负责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年度调整计划,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7、省级项目(含国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批复。

二、基本建设资金使用

(一)各种前期费用的缴纳

1、应由建设单位(甲方)交纳的各种前期费用,须附有收费部门有关证件(证件内容应提供收费许可、收费标准、计算基础、收费依据、收取金额等)。

2、建设单位(甲方)预垫付的应由施工单位(乙方)承担的交费项目,在交费前应通知乙方,并在取得交费凭据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交财务部门及时从预付款中扣回。

3、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抵押金、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后,由经办人及时收回。确因违规事项而扣罚的部分,应分清责任,由于乙方违纪造成的损失要及时抵扣工程款;由于甲方违纪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甲方项目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等经济责任。

4、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建设单位应按供水、电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量,由乙方签字确认后抵冲预付工程款。如因供水、供电部门未安装测量设备而造成的计算依据不准确或无计算依据的,实际发生量超过取费系数的部分应由供水电部门自负,如确因无法安装测量仪器而造成的超过取费系数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建设单位不予垫付。如国家有文件规定允许供电部门按工程决算系数计算扣除水电费,可服从国家规定。

5、由于未办理开工前各项交费手续而提前施工,造成罚款及相应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6、竣工前期施工现场的清理和平整,由乙方负责交费。

(二)工程及材料价款的支付

1、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2、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责任、付款方式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3、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基建部门技术人员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进度报表进行审查,并对监理部门核算的结果进行复核作为拨付工程价款的原始凭证。工程价款按施工进度的75%以内预付,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机构审核后,在财务决算时按规定结算。

4、工程预付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并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抵冲工程款,原则上在年底前全部冲完。凡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付备料款。

5、支付工程款、大额设备费、材料费等款项,一般按10%预留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向财务处提报结账清单,结清质量保证金。

6、支付基建前期费用,基建部门要提供付款依据,包括地方有关部门的收费文件、合同及工程预决算等。

7、基本建设资金支付使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基本建设负责人签字审批,超过1万元按《长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审批权限》执行。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不符合建设内容的;不符合合同条款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合规范的;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工程存在重大质量事故;审核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本建设资金监督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意见。如有关领导仍坚持原决定,财会人员应继续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却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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