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审批权限

发布日期:2005-06-27    浏览次数:

为完善财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预算指标经费。在各单位预算指标分配的额度之内,由各单位经费负责人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审批使用。

二、科研课题经费由该课题负责人审批;按比例提取的管理费由科研处长和主管科研校长共同审批。

三、各类办班收入和其他代管经费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四、机关各部、处行政差旅费,由学校或部门经费支出的,需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从科研经费、自有经费支出的,需单位负责人批准;外出参加会议的,经批准后,持会议通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行政部门学术会议、学会会费、各种研讨会,需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五、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需报请主管财务校长批准。金额在5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各项经费支出审批标准:

1、各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主管领导一支笔逐级审批制度。

2、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次支付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开支(包括累计),由主管校长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重大经费支出(50万元以上)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七、计划财务处内部各账户资金临时调用,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八、学校结算中心只调剂校内各账户资金收付,不转借、不放贷。提现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校内结算中心主任审批。

九、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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