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5-06-2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范围

凡在我校学习的学生(含计划内本科、专科、研究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短期培训人员等)均按此规定,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学费、住宿费。

二、收费时间及办法

(一)本专科学生收费

1、本专科学生每学年开学第一周为交费时间。按规定时间、地点统一交费。

2、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交款方式在报到注册时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收取,补招的新生从报到时起5日内到计划财务处交费。

3、家庭生活困难的新生按学校交费规定先行缴纳学费,入学后按相关政策办理助学贷款。因特殊原因临时交纳费用有困难的学生,可缓交学费、宿费,缓交学费、宿费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二周内确定,由学生处报计划财务处备案,注明缓交期限。

4、各学院负责催缴学生所欠学费、宿费。学校将按欠费额度制定奖罚措施。

5、因故休学学生的学费宿费按复学当年学费宿费标准收取。

(二)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班收费

研究生、自考生、进修生、留学生学费、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统一到计划财务处交款,由各经办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并自行统计学生交费情况报计划财务处核准备案。

(三)函、夜大学生费用按学年收取,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学费日常管理及欠费清缴工作,并将学生名单、各类办学合同、协议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三、收费管理办法

1、学费、宿费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上缴财政,统一管理核算。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不得坐支、挪用。

2、返校后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费用的学生,按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3、学期内仍未交齐费用的学生,不准参加学期期末考试,未考课程按重修课处理。

4、学年内仍未交齐费用的,学校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5、学生毕业前应交齐各项费用,未交齐费用的不发毕业证。

四、关于学生退学、学费减免等项内容的规定:

(一)、学生办理退学手续

1、本专科学生:新生入学注册一周内要求退学者,扣除学费200元,其余部分退回;入学三个月内(含三个月)要求退学者,学费、宿费按月扣除(每学年按十个月计算),其余部分退回;超过三个月者,学费宿费一律不退。退学者持退学证明及交费凭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2、函、夜大学生:退学者持成人教育学院退学证明,由主管成人教育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3、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由主管单位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款原因及退款金额并签字,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退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须主管校长签字方可办理。

(二)、学费减免

1、本专科生: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减免费用,减免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学生处负责办理,并将审批名单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2、函、夜大学生:持成人教育学院证明,由主管成人教育负责人及主管校长在交款收据上注明原因及减免金额并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凡属本院职工,可按学校规定减免学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额度,由成人教育学院在学生交费时一并提供给计划财务处。

3、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按学校规定将审批后的减免名单报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

(三)、其他规定

1、学生各项费用收据,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购买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发票,统一填制使用,各单位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对擅自收费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2、新生入学按规定交费标准,一次交纳各项费用,各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减免,特殊情况需给予减免的,也必须先按规定交费,经学校批准后再退还减免部分。

3、计划财务处负责在每学期前二周内将欠款学生名单下发给各院、部,以便各单位抓紧催缴学费、宿费。

4、在毕业前一个月仍未交齐各项费用的学生,不予发给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各项离校手续。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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