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年我校基本建设施工中,各项交费相对增加。为加强交费管理、合理分摊工程成本,规范财务管理及核算程序,正确计算各项工程成本造价,依据长春市建委等各项收费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做如下规定:
1、应由建设单位(甲方)交纳的各种前期费用,须附有收费部门有关证件(证件内容应提供收费许可、收费标准、计算基础、收费依据、收取金额)。
2、建设单位(甲方)交的应由施工单位(乙方)承担的交费项目,在交费前应通知乙方,并在取得交费凭据后由已方签字确认交财务部门及时从预付款中扣回。
3、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抵押金、保证金,应在工程竣工后,由经办人及时收回。确因违规事项而扣罚部份,应分清责任,由于乙方违纪造成的损失要及时扣抵工程款;由于甲方违纪造成的损失应追究项目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等经济责任。
4、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建设单位应按后勤或供水电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量,由乙方签字确认后抵预付工程款。如因供水、供电部门未安装测量设备而造成的计算依据不准确或无计算依据,实际发生量超过取费系数部分应由供水电部门自负,如确因无法安装测量仪器而造成的超过取费系数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建设单位不予垫付。如国家有文件规定允许供电部门按工程决算系数计算扣除水电费,可从其国家规定。
5、由于未办理开工前各项交费手续而提前施工,造成罚款及相应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6、施工后期,竣工前期施工现场的清理平整由乙方负责交费。
7、以上未尽交费项目,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临时发生的项目双方协商解决。
8、本办法解释权规计划财务处。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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