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06-27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办法。由学校主管财务(或分管)资产的校长,各单位(部门)由一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固定资产较集中的部门可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三条,全校固定资产分院、处(所)、实验实(科室)三级管理,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固定资产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及调配。各院、处(所)、实验室(科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清查、调拨、维修、报损(废)等均照本办法执行。

二、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标准):

1.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仪器设备。

2.单价虽低于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3.办公家具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五条都应估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原有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增减其原值。

1.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扩建或拆除部分时,按增减实际费用,调整原值。

2.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3.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加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账。

5.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入账。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和登记

第八条,各单位增加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计划,详细标明使用参数,参考价格,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登记,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固定资产购进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使用人员按时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建帐及报销手续。不合格及时与采购部门联系,及时办理退货、索赔等。若超期验收,造成的各种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四、固定资产的变动、清查、使用和保管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变动(指调拨、借出、报废、损失等)必须经过批准,批准权限及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变动应填写调拨变动单,进行实物交接。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财务处设置资产总账,资产管理处设置全校固定资产(不含图书)分类分户明细账。每月双方对帐一次,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单位或管理人员失职或保管不善,发生毁损、被窃、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情节重大者追纠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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