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6-08-27    浏览次数:

为加强财务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报销制度

(一)报帐细则。

1、各部门报销人员到财务处借款或报销,需先行查阅该部门经费指标余额,确定该项目指标可支付本次报销或借款金额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无经费项目指标或经费指标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支出,财务人员不予支付。

2、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印制的、加盖票据使用部门公章的合法凭证。并由经办人、验收人、部门主管经费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

3、因业务需要无法事前取得原始报销凭证的经济事项,可办理财务预借款。办理借款必须填写借款三联单,注明借款事由、金额和转账单位、还款及报销日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借款人签字,按《长春工业大学借款暂行规定》办理;非本校在册职工借款不予受理。

4、报销图书、教材、杂志、报刊等资料票据,要附明细清单,大额图书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5、领取劳务费、补助费、讲课酬金,须填写费用报销明细表,由批准部门、审核部门、经办人、领款人签字方可报销。财务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办理固定资产、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库、领用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7、基本建设工程、维修改建工程及大宗物资结算票据,需办理工程验收交接手续及审计部门审签的工程决算报告,并经财务预、决算审查人员审签后报销。

8、研究生导师业务费,由研究生导师指定专人报销,并在该研究生毕业前结清所借各种款项。

9、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组指定专人报销。

10、各学院应指定专人报销,并按照财务处设置的各单位经费项目名称签批和支出各款项。

11、根据现金管理条例,报销人员领取现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凡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单位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采购业务,均需办理转账支票,不允许支付现金。

(二)财务人员执行细则:

1、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学校各项财务核算制度。

2、掌握会计核算科目、经费指标项目,严格按科目分类及项目指标控制报销业务,严禁无计划支出,严禁赤字运行。

3、熟练掌握所负责经费的开支范围、报销标准,认真复核原始报销凭证手续是否齐全。

4、掌握所办理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经费使用人反映该项目经费的收入、支出及结存,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主管领导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三)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2、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原始凭证审核签批手续与备案不符的;

3、原始凭证用途与报销用途不符的;报销凭据与购置物品不符的;

4、出差地点与申报批准地点、时间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长春工业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下一条:长春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